南港輪胎前副總涉收回扣案 二審改判刑4年
2026/3/27 11:27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7日電)南港輪胎前執行副總胡文埕涉嫌在採購案收受廠商回扣、犯罪所得623萬8000元,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違反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判刑4年10月。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撤銷改判4年。
高院新聞資料表示,胡文埕自民國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3月31日退休止,為股票上市南港輪胎股份有限公司的執行副總經理,負責公司模具部品等採購業務,為南港輪胎公司委任的經理人。
根據新聞稿,99年9月前某日,輪胎模具製造供應商天盛精微科技公司副總經理陳文章為使公司獲取更多模具訂單,向胡文埕反應,將以南港輪胎公司向天盛公司及其轉投資公司採購新製模具金額2%、3%或1.5%,計算饋贈款予胡。
高院表示,天盛公司自100年中秋節過後,將支付予胡文埕的回扣款計入模具報價中,胡文埕自101年春節起至103年春節前夕,陸續收受回扣款,共計新台幣623萬8000元,致使南港輪胎公司增加採購成本,受有財產損害。
高院審理後,認定胡文埕確有犯證交法特別背信罪,胡文埕上訴否認犯行,並不可採。
至於撤銷改判的理由,高院認為,胡文埕於高院審理期間,已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上和解,並全數給付賠償金額300萬元,原判決對此攸關量刑審酌及犯罪所得沒收事項未及審酌,尚有未洽。應予以撤銷改判。另外,經審酌胡文埕的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判處有期徒刑4年。
高院表示,胡文埕收取的回扣款即為犯罪所得,共計623萬8000元,扣除與南港輪胎公司成立民事上和解並給付300萬元後,所餘未扣案的323萬8000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予以宣告沒收,亦應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全案可上訴。(編輯:龍柏安)11503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