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為中企在台成立公司、以中資營運 桃檢起訴
(中央社記者葉臻桃園29日電)曾在中國企業任職的宮姓男子,未經政府許可下協助中國企業在台成立公司、以中資營運。桃園地檢署今天依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起訴該在台公司、宮男及蔡姓業務經理。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58歲宮男曾擔任惠州大亞灣三美達光學技術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兼任研發領導,45歲蔡男則曾任該公司營業部襄理、現為台灣景美達公司光學技術有限公司業務經理;惠州三美達公司負責人是中國籍李姓男子。
起訴書指出,宮男和蔡男明知大陸地區的營利事業,非經台灣主管機關許可不得在台從事業務活動,卻為了因應惠州三美達公司技術研發及服務台灣客戶需求,民國106年間在李男出資下設立台灣景美達公司作為營運據點。
起訴書指出,台灣景美達公司由宮男及李男兒子共同擔任登記代表人,蔡男負責承租桃園市某處作為辦公室,由宮男擔任總經理、蔡男擔任業務經理。
起訴書指出,宮男、蔡男在106年間依廣東永昶集團理姓董事長指示為惠州三美達公司在台徵才,並以台灣景美達公司名義陸續聘用10多名研發工程師組成研發團隊,從事手機射像鏡頭音圈馬達的研發、設計、測試及客戶開發等業務。
起訴書指出,台灣景美達公司隸屬惠州三美達公司研發部,主要業務是依據惠州三美達公司業務人員轉達客戶產品需求,相關進度會向惠州三美達公司報告、討論,薪資財務則是透過三角貿易佣金收入方式,挹注資金給台灣景美達公司。
起訴書指出,自106年7月至114年5月止,台灣景美達公司外匯收入總計約新台幣8億5804萬元,外匯支出約7億5148萬元,差額作為台灣景美達公司在台營運資金。
桃檢認為,宮男、蔡男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40條之1第1項規定,並依同條例第93條之2規定,今天偵結起訴,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人被告台灣景美達公司也將依同條例面臨罰金處分。(編輯:林恕暉)1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