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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糖售地案須賠1.7億元 北院拘提吳乃仁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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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秘書長、台糖前董座吳乃仁。(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民進黨秘書長、台糖前董座吳乃仁。(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3日電)前民進黨秘書長、台糖前董座吳乃仁因涉台糖土地賤賣案刑滿出獄,但須賠償台糖1.7億元遭強制執行;台中地院囑託台北地院查扣吳乃仁資產,並簽發拘票請北院執行,但北院目前並未拘提到吳乃仁。

吳乃仁被控在台糖董事長任內,涉嫌因前民進黨立委洪奇昌關切,而改變台糖土地「只租不售」政策,把台糖土地賤賣給曾贊助洪奇昌的春龍公司,致台糖損失新台幣2億多元。全案經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於民國103年3月間宣判,法官認定吳乃仁涉嫌圖利春龍公司,判刑9月。

吳乃仁於103年5月間入獄,經縮刑,104年1月間從花蓮外役監刑滿出獄。民事責任部分,吳乃仁與春龍公司等判應賠台糖1.1億元確定,加計利息與衍生債務,估算達1.7億元。

吳乃仁民事賠償案屬台中地方法院,台北地方法院於113年12月間受台中地院囑託,先扣押吳乃仁約1700萬元資產,台糖事後陸續追回700萬元,113年底、114年初台糖再次向法院遞狀聲請強制執行,台中地院囑託台北地院拘提,預計將吳乃仁解送至台中地院進行後續執行程序,但北院目前執行並未拘提到吳乃仁。

法界人士表示,拘提是下令管收的前置程序,債務人不履行賠償義務可以管收;但吳乃仁未來是否會遭管收,目前仍未知。

強制執行法第21條規定,為確保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若法院認為債務人有強制到場必要,執行法院得依法拘提。另外,若經合法通知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且有事實足認為債務人有逃匿之虞,也可由法院簽發拘票加以拘提。(編輯:林恕暉)11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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