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假釋男追求不成刺死女子 二審維持無期徒刑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8日電)陳姓男子因強盜致人於死判處無期徒刑,假釋期間追求女子不成,於新北中和持刀刺死女子;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二審今天駁回上訴。可上訴。
年約70歲的陳男先於民國90年間,在台北市承德路一帶竊取車內布偶娃娃,遭失主發現後為脫免逮捕,持刀刺死失主。法院依準強盜致人於死罪判處無期徒刑,陳男110年9月假釋出監。
陳男假釋後在人力派遣公司擔任派遣人員,因而結識被害女子,但因追求不成,又不滿女子結交男友,於民國112年12月2日清晨6時許,騎車至新北市中和區景安捷運站附近埋伏,待女子經過時尾隨,並拿出預藏水果刀猛刺逃離現場,造成女子大量出血,送醫不治。
陳嫌犯案後將凶刀及沾有血跡外套丟棄至舊衣回收桶,還變裝換衣騎車逃逸至北市,企圖製造追緝斷點。警方專案小組循線追人,案發3小時後在台北市逮捕陳男送辦,新北地檢署偵辦後依殺人罪嫌起訴。
一審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陳男素行非佳,已有一條人命喪失在被告手中,本案女子已是被告人生當中所害死的第二條人命,考量陳男犯罪動機、手段、與被害人關係及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等,依殺人罪判處陳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檢察官及陳男均就量刑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今天駁回上訴。根據新聞資料,合議庭認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刑法規定的各種情狀,並參酌卷附科刑證據的量刑,已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與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無違,也無顯失公平之情,原判決所處之刑應予維持。
新聞資料表示,原審檢察官於量刑辯論時具體求處無期徒刑;原審判處陳男無期徒刑,已說明審酌刑法規定的各款情狀,高院認陳男所為尚不該當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判斷標準,原判決並無科刑違誤,也無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之情,因此駁回上訴。(編輯:蕭博文)115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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