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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里長候選人涉收中資快篩賄選 二審改判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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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111年參選台北市里長的邱瑞蓮與丈夫涉收中資用快篩賄選,一審依非法輸入醫材、賄選罪,各判3年8月徒刑。二審今天依反滲透法受滲透來源資助賄選罪,各判5年8月。可上訴。

全案起於,邱瑞蓮與丈夫陳姓男子民國107年至109年間曾在中國福建省平潭實驗區擔任社區營造師。丈夫曾2度參選里長落選,邱瑞蓮於111年6月決定投入清白里里長選舉,夫妻分別擔任內湖某協會理事長及榮譽理事長。

判決指出,2人明知不得接受境外敵對勢力資助從事妨害選舉行為,卻於111年5月接獲福建省平潭實驗區台灣事務工作部人員通知,可無償提供大批COVID-19(2019冠狀病毒疾病)快篩試劑。夫妻隨後利用52名民眾個資,以簡易進口方式,自中國輸入共4320劑快篩試劑。

為爭取選票,夫妻於111年6月底至8月底間,在協會、選民住處及附近地點,發送中國製快篩試劑給設籍清白里的馬姓等5名具投票權選民,藉此尋求支持。

士林地檢署111年11月底偵結起訴,本案也成為反滲透法施行後首件起訴案件。一度傳出邱瑞蓮曾擔任台北市長候選人蔣萬安內湖後援會總幹事,但後援會表示,邱瑞蓮涉嫌發送快篩試劑是為競選里長,參選後即已離開總幹事職務。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認定,2人犯意圖供應而未經核准擅自輸入醫療器材罪及交付賄賂罪,各判3年8月徒刑。案件上訴後,由高院審理。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認為,2人否認犯行不足採信,其行為除構成非法輸入醫療器材罪外,也構成反滲透法所定「受滲透來源資助交付賄賂」罪,依法應以反滲透法從重論罪。

二審高院指出,原審未認定違反反滲透法,法律適用有誤。法院審酌,夫妻明知中國是境外敵對勢力,仍配合其藉疫情無償提供中國製快篩試劑的統戰手法,以52人名義非法輸入大量快篩試劑,不僅影響醫療器材管理及國人健康,也藉發放快篩影響選民投票意向,破壞選舉公平、公正,危害民主法治及國家安全。

高院綜合考量2人犯罪動機、手段、輸入快篩數量、賄選規模、受影響選民人數及邱瑞蓮最終未當選等情形,改判夫妻各有期徒刑5年8月、褫奪公權4年,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錫璋)1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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