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焚屍塞冰櫃案二審 主嫌重判13年4月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陳姓男子等人向趙姓男子討債未果,竟將趙拘禁毆打致死,並用乙炔燒毀遺體置冰櫃遺棄;一審判陳男12年徒刑。二審今認應以私行拘禁致死及遺棄屍體論罪,改判13年4月,可上訴。
此外,同案被告江男為11年8月、吳男為12年8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與趙姓男子之前有金錢糾紛。江姓男子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中午巧遇趙男,在陳男指示下把趙男帶到陳男住處,逼問趙男還債方式,趙男稱名下有土地可變賣,但證件遺失須申請補辦;陳男等人協助補辦證件完畢後,將趙男帶回拘禁。
趙男遭拘禁期間,除吃飯、上廁所,及僅有一次被帶出去向兄長取款未果外,都被控制在室內寬度約76公分空間,且不時遭毆打,吳男以熱融膠條持續毆打趙男胸口、脖子、背部,最終導致趙男氣絕身亡。
判決書指出,趙男死亡後,陳男等人將遺體裝入黑色大垃圾袋載往台中,因遺體腐敗滲出水,改裝在橘色垃圾桶,再將遺體運回基隆,吳男拒絕藏匿遺體;陳男等人先將遺體暫置在新北市平溪山區草叢,之後再把遺體裝入淺色浴缸,載往新北市十分寮露營區,經清洗遺體後,送至八堵一處倉庫內冰櫃存放。
由於遺體逐漸腐敗產生氣味,陳男等人又屢次棄屍未果,同年12月26日凌晨,在倉庫1樓使用乙炔燒毀遺體不成,決定載運遺體前往平溪山區,但始終未能找到適合棄屍地點,最後將裝載遺體貨車停在基隆市東光路、培德路口後離去,警方循線查獲貨車,全案因而揭露。
一審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損壞遺棄屍體罪判決陳男12年徒刑、江男11年徒刑、吳男11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今天表示,陳男不思以正當方式索取欠款,而與2名共犯犯下本案,3人犯後多次不實陳述,增加檢警辦案困難,後來在原審及本院雖坦認部分犯行,但是對於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加重結果始終飾詞推託,犯後態度不佳。
二審認定,被害人遭拘禁於一定處所,時間較久,原審以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論罪有誤,應以私行拘禁致死罪論罪,損壞遺棄屍體罪則是維持,判決陳男13年4月、江男為11年8月、吳男12年8月徒刑。可上訴。(編輯:陳清芳)1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