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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取榮涉為大陸發展組織吸收2人案 高院判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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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綠衣)涉共諜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綠衣)涉共諜案。(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綠營議員前助理黃取榮涉受大陸情工人員資助,欲吸收2人發展組織。高院今天認吸收邱世元既遂、吸收何仁傑未遂,檢方求處12年徒刑過重,依國家安全法判黃取榮10年徒刑,可上訴。

台灣高檢署起訴表示,曾任綠營議員助理的黃取榮,接受大陸地區情工人員資助,欲吸收民進黨工邱世元、前外交部長辦公室諮議何仁傑加入,以期擴大組織中可用人力資源,依涉犯國安法發展組織罪起訴,建請從重量處12年以上徒刑,黃取榮取得工作報酬約新台幣608萬元,應追繳沒收。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認定,邱世元部分,邱世元已證述黃取榮吸收他加入組織經過,並有二人的通訊對話紀錄、黃取榮使用手機與大陸地區人士以加密通訊軟體的檔案匯整表為證據;邱世元並有提供岳母的大陸帳戶以利收取報酬。

至於何仁傑部分,高院認為,依黃取榮手機內加密通訊軟體的檔案匯整表可見大陸地區人士急於催促黃取榮提供外交相關訊息。證人邱世元也證稱黃取榮有請他代為邀約何仁傑見面,並拍攝黃取榮與何仁傑照片等情形,意圖營造黃取榮與何仁傑熟識的景象。

合議庭認為,黃取榮確實欲吸收、拉攏何仁傑加入組織,以獲取外交資訊。但是本件並無證據證明何仁傑確有應允加入,也沒有證據證明何仁傑有應黃取榮的要求,提供任何外交資料予黃取榮。

高院審酌,黃取榮無視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竟為個人一己私利,配合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在台吸收邱世元、何仁傑加入,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邱世元也確實提供時任副總統出訪資料予黃取榮轉交予大陸地區情工人員,對於國家安全當已造成一定程度的危險,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第1款為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罪,判刑10年。

高院表示,黃取榮收取大陸情工人員的酬金共計新台幣497萬7500元,扣除另案違反國家機密法案件已諭知87萬元追繳沒收,因此本案餘款為410萬7500元應追繳沒收。全案可上訴。

另案部分,黃取榮涉違反國家機密法,一審判刑10年,二審今年6月改判6年徒刑。(編輯:李錫璋)1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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