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進黨工涉共諜二審 黃取榮3人輕刑、1人無罪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5日電)前民進黨黨工涉刺探機密交付中共情工人員案,二審今天認定黃取榮、邱世元、吳尚雨部分犯罪明確,輕判3年至6年不等徒刑;一審遭重判的何仁傑為人頭角色、罪證不足,改判無罪。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前民進黨黨工黃取榮受中共情工人員指示,授意同為前黨工的邱世元向具公務員身分的前副總統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刺探副總統出訪行程。吳尚雨基於私交,將隨團工作群組得悉的機密行程傳送予邱世元,再由黃整理後交付中共。
此外,邱世元另行詢問副總統國內行程,吳尚雨亦接續提供。黃、邱兩人因此分別獲得中共經由地下匯兌支付的新台幣87萬元及45萬1500元報酬。
二審合議庭依國家機密保護法「為大陸地區刺探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及洗錢罪,判處黃取榮應執行6年徒刑、邱世元5年徒刑;吳尚雨則依「洩漏經核定之國家機密罪」判刑3年。
針對前外交部長辦公室諮議何仁傑今天改判無罪部分,二審提出三大理由。首先,檢方主張何仁傑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等機會,將公務上秘密文件交予黃取榮,由黃再整合公開資料等撰寫成分析報告交付中共;但二審認定黃的分析報告內容多引述公開政府公告或新聞稿,且資訊來源混雜、時序錯置,具有拼貼特徵,不具「非公知性」,難認屬於秘密事項。
其次,二審認定何仁傑並非黃取榮口中的聯繫對象「大B」,調查發現,黃、邱為向中共誇大情蒐能力,時有虛構人脈情形。經鑑識何仁傑日常使用的手機,何與黃僅有節慶問候,並無秘密聯繫或刪除訊息情狀;一審誤以何男備用手機查無紀錄即推論兩人刻意刪除對話,明顯有違誤。
最後,二審合議庭指出,何仁傑平日負責業務與外交機敏文件無涉,且外交部涉密文件有嚴格處理機制,非辦公室人員可輕易接觸,而且何仁傑在黃取榮建構的情報網絡中,僅是被用來包裝來源、請領經費的「人頭角色」,並未實際參與情蒐或洩密。
另一方面,關於邱世元刺探副總統國內行程部分,二審認定該行程僅屬邱男私人探詢,無證據顯示受中共指示;而且邱男作為吳尚雨洩密對象,依「對向犯」法理,不與具公務員身分的吳男成立共犯。黃、邱被控洗錢罪部分,除已成立犯罪的報酬外,其餘工作經費難認屬於特定犯罪所得,而不構成洗錢罪。全案仍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調調查,民進黨新北市議員李余典前特助黃取榮曾在中國經商,自民國106年起遭中國情工單位吸收,返台後探詢政治情資,涉嫌吸收同為民進黨黨工的邱世元,黃取榮、邱世元分別收取工作報酬。黃、邱積極向吳尚雨、何仁傑刺探、蒐集包括總統與副總統參訪友邦的公務秘密。
一審台北地院認定,何仁傑於民國112年間利用確認外交部長行程、外交部業務人員向外交部長報告或私下查看資料機會,將其所獲取公務上秘密2份及機密1份接續交予黃取榮,黃取榮並混和公開資料和秘密及機密資料撰寫成分析報告,以加密軟體傳送予中國情工人員。
另一方面,黃取榮指示邱世元接續向吳尚雨刺探及收集總統出訪行程細節的1份資料及副總統國內選舉行程4份資料;吳尚雨基於與邱世元的交情,將這些資料傳送交付給邱世元。黃、邱分獲工作報酬497萬餘元、221萬餘元以轉匯台灣領出。
一審判黃取榮10年徒刑、何仁傑8年2月、邱世元6年2月、吳尚雨4年。案經上訴,二審由高院審理。(編輯:張銘坤)11506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