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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消勤休超時補償規定 大法官:違憲

2019/11/29 18:17(11/29 23:5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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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9日電)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785號解釋,警消等業務性質特殊的公務員勤休方式及服勤超時補償等規定,因規範不足而違反憲法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修正。

高雄市消防局張姓、徐姓消防員於民國101年間認為「勤一休一」超時服勤不合理,申請調整勤務時間為每天8小時,並陞任為組員或科員的行政處分,並請求給付超時服勤加班費或補休假,均遭否准,提起複審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2人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依公務員服務法第11條第2項、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包括交通運輸、警察、消防、海岸巡防、醫療、關務等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應實施輪班、輪休制度。

大法官認為,兩規定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實施輪班、輪休制度,設定所屬公務人員服勤時數的合理上限、服勤與休假頻率、服勤日中連續休息最低時數等框架性規範,與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權及健康權的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檢討修正。

此外,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公務人員經指派於上班時間以外執行職務者,服務機關應給予加班費、補休假、獎勵或其他相當之補償。」

大法官認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3條規定及相關法律並未就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如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數及超時服勤補償事項,另設必要合理的特別規定,與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服公職權意旨有違。相關機關應於解釋公布之日起3年內檢討修正。

關於高雄市消防局「一勤一休」休假方式,大法官認為並不違憲,但相關機關仍應基於憲法健康權最低限度保護要求,對外勤消防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安排,隨時檢討改進。(編輯:張銘坤)108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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