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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子公司交易案違規遭罰 大同近日補充公告

2019/1/28 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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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吳家豪台北28日電)大同公司越南子公司股權交易未完整揭露合約重要資訊,遭證交所開罰新台幣5萬元,大同股東今天呼籲金管會應要求大同儘早補充公告;大同表示,近日將補充公告,並將向主管機關說明呈報並申復。

台灣證券交易所25日發布新聞稿指出,大同2018年12月27日公告擬出售越南子公司100%股權,但未完整揭露合約重要資訊,已違反重大訊息規定,因此證交所處以違約金新台幣5萬元,並函知大同之後應確實依規定辦理。

對此,大同股東今天發聲明表示,大同公司的重大訊息處分價格僅公告「買賣雙方議定,且我方以獨立評價機構出具之股權鑑價報告及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價格合理性意見書為參考依據,董事會為決策單位」,質疑大同公司未向全體股東充分揭露相關資訊,大同公司3位獨立董事應該出面對股東交代清楚。

大同股東呼籲,台灣公告資訊不應少於大陸公告資訊,台灣股東知的權利不應少於大陸股民;並呼籲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應依證券交易法,要求大同公司應儘早補充公告,不要讓台灣股東資訊落後一大截。

針對大同越南子公司股權交易案資訊不完整遭罰款,大同公司回應,出售大同越南子公司股權一事依照相關辦法及慣例辦理公告,近日將依要求補充公告。

大同表示,大同越南子公司股權出售案簽約至今已收入2期款項,總計分為4期,共1040萬美元(約新台幣3.2億元),已達交易金額的50%,後續進度仍按合約約定執行。關於本案,大同將向主管機關說明呈報並申復。(編輯:楊玫寧)108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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