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台星所得稅協定新約 降低跨境投資障礙
(中央社記者呂晏慈台北23日電)財政部公告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專家指出,有助於降低台商與新加坡商跨境貿易投資障礙,提供更優質的租稅環境,建議台商應積極申請適用新約,增進稅負確定性。
財政部表示,台灣與新加坡所得稅協定新約於114年12月31日簽署,該協定於2月13日生效,將自116年1月1日起適用。這次修約主要參酌雙邊經貿發展,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修正原協定,提供更合宜減免稅待遇,營造更有利於雙邊經貿投資關係的賦稅環境。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國際租稅負責人、資深會計師徐有德今天透過新聞稿分析,作為台灣第一個全面翻修的所得稅協定,新的台星所得稅協定確實有里程碑的標竿效應,也有助降低台商與新加坡商於雙邊跨境貿易投資障礙,以及提供更優質的租稅環境。
徐有德說明,在新加坡現行法規下,新加坡居住者給付利息及權利金予海外非居住者時,適用的新加坡扣繳稅率可能為10%至17%,而在新約生效適用後,利息扣繳稅負將降低為10%,或特定利息免稅,權利金亦將降低為10%。
徐有德提醒,若因未適用租稅協定而產生溢繳的海外稅額時,將無法在台灣申報扣抵,因此建議台商企業應積極申請適用新約,以避免溢繳的新加坡所得稅無法用於扣抵台灣稅負。此外,新約所訂定的上限稅率也適用於台灣企業給付予新加坡居住者的股利、利息、權利金等款項。
針對新約納入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機制,勤業眾信國際租稅資深會計師許嘉銘表示,台商可考量透過租稅協定的減免措施降低重複課稅風險,或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或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以減少關係企業交易移轉訂價查核風險,並增進稅負確定性。
KPMG安侯建業稅務投資部執業會計師陳志愷透過新聞稿表示,新約提供跨境支付股利、利息與權利金更為簡便、完整及有利的租稅條件,也賦予集團管理服務費支付能享有與其他協定相同免稅待遇。
陳志愷表示,這次新約簽署是為了順應近年來國際稅制發展,促使協定更加符合國際組織標準;納稅人可檢視目前支付至新加坡股利、利息、權利金與管理服務費的稅負適用情形,以在新約明年上路順利接軌,充分發揮節稅效益。(編輯:林家嫻)115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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