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院籲科技監控通報納家暴受虐者 掌握加害者行蹤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台北16日電)針對竹北健身教練葉展皓虐童棄保潛逃案,監察院說,司法移審等程序有制度性漏洞,請司法院、法務部及新竹地院檢討改進;另建議科技監控通報對象要包含家暴或受虐被害人,以利即時掌握加害人位置,保護被害人安全及遠離受虐恐懼。
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今天透過新聞稿表示,民國113年間新竹縣竹北市發生重大兒虐案,某健身房負責人及教練受託照顧幼童涉不當對待,新竹地檢署114年2月起訴葉展皓等3名被告,其中葉展皓移審至新竹地院,承審法官當庭諭知交保,但葉展皓隨後棄保潛逃搭機出境至柬埔寨,至今未到案。
監委調查,新竹地院於移審程序時未通知檢察官蒞庭,也未將具保處分送達檢察官,使檢察官無法對此處分提準抗告。但刑事訴訟法未明定移審程序須通知檢察官到庭,且實務上多數法院未將裁定或諭知處分送達檢察官,反映移審程序制度性漏洞。
監委說,司法院雖於114年陸續函文檢送「法院裁定通知函(稿)範例」供各法院及法務部參酌,但這對法官似無拘束力,建議司法院參酌外國立法例研修刑訴法移審制度,修法賦予檢察官移審程序合理知悉及參與權。
監委另調查指出,據本案決定葉展皓交保的受命法官表示,針對移審後是否延押,考量被害人已經受安置,且被告承認客觀犯行,已難以反覆犯案;另檢察官未舉證被告有「逃亡之虞」事證,因此無從實施防逃機制。
監委說,尊重法院決定羈押與否及羈押替代措施等,但葉展皓長期虐待兒童,若交保後未實施科技設備監控,難保沒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嚴重威脅受害兒少的人身安全與證言。但承審法官並未從兒童權利公約揭示的兒童最佳利益與基本人權角度審酌,應檢討改進。
監委另調查發現,現行科控運作模式,正面臨軟硬體系統更新增購、設計不友善、人力短缺、家暴或受虐被害人難以即時掌握加害人位置、實務執行面需警政相關機關之協同合作等問題。
調查報告指出,現行科控通報對象並不包含被害人,使被害人難以即時掌握加害人位置資訊,時時處於恐懼中,因此請司法院及法務部應參酌外國法制,新增透過科技設備掌握受監控人於監控期間行蹤或活動,並設有雙向通報機制,協助被害人即時掌握加害人位置與動態,以保護被害人人身安全及遠離受家暴虐待的恐懼。(編輯:楊凱翔)11504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