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罷工預告期座談會 勞資意見分歧無共識

2019/7/29 19:22(7/29 21: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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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29日電)勞動部今天召開「民用航空運輸業爭議行為議題座談會」,討論歷經3小時,勞資雙方對罷工預告期、授權期等意見分歧;是否會有下次座談,勞動部目前尚未決定。

勞動部今天邀請民用航空運輸業勞雇團體、消費者保護機關暨團體,以及相關利益團體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等超過40個團體及機關代表,召開「民用航空運輸業爭議行為議題座談會」。

勞動部在座談會前,為完整蒐集各界意見,已請各出席團體及機關提供民用航空運輸業爭議行為相關議題書面建言,其中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到,消費者權益不應作為勞資爭議籌碼,設置罷工預告期能給旅客有充分時間應變;另外也提到高鐵和台鐵在國內具有獨佔性質,一旦發生突襲式罷工,恐因運能不足導致眾多旅客受到影響,因此若是建立罷工預告制度,建議亦將鐵路運輸業納入適用範圍。

中央社記者向消保處副處長吳政學求證相關內容,他並未正面確認,僅再三表示消保處的立場還是尊重勞動部的處理和意見,若之後真的進入立法程序,也會尊重立法院的意見。

勞動部會後發布新聞稿表示,會議歷經3小時,共有37名代表發言,充分提供給政府完善罷工行為的寶貴意見;並在新聞稿中轉述各團體、機關代表發言。

航空公司代表認為,工會發起罷工預告應至少7至14天,並禁止間歇性罷工行為;民用航空業不得有禁搭便車條款,其他交通運輸業罷工行為也應受限制;若要修訂罷工規範,與其他國家比較時應考量台灣經濟發展情形,並訂定罷工授權期(取得罷工權後,限定在一個期間內執行罷工,逾期罷工權就失效)。

其中更有全國性雇主團體建議職業工會不得罷工及罷工預告期(在罷工前提早對外宣布何時開始罷工)應為30天。

航空業工會則表達不應增訂罷工預告期,會限制工會集體行動權;認為民用航空運輸業非屬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事業,不應再要求罷工預告;並應修正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明定業者應將勞資爭議相關資訊提供消費者;罷工權授權期限關鍵是在雇主是否願意誠信協商及與工會簽訂團體協約等。

航空業工會另外提出應全面檢視勞動三法相關內容,例如:工會代表性、下修工會30人及誠信協商態樣等;不應僅檢討罷工預告,為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旅行業者應與資方建立定型化契約。

旅行業者代表建議,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民航業應制定罷工預告期至少15天以上;特定罷工日期讓旅行業者知悉才能確保消費者權益。

消費者代表認為,罷工行為的發生應讓消費者選擇權(例如簽轉機票或取消行程)受到保障,且罷工可視為不可抗力讓消費者可以求償。

勞動部表示,今天出席各界代表因各自出發點或考慮角度不同,目前仍意見分歧,但勞動部持續構建各種溝通平台,透過理性與平和方式,將各自對於罷工事件過程中,所有遭遇情況與看法具體陳述;會將今天與會各方意見完整呈現公布於勞動部網站,讓重大議題的討論及研訂過程更為透明與完善。

會議進行過程中,有工會代表要求政府單位應秉持中立立場,不應該發言,勞動部在經徵詢各政府單位同意後,各政府單位書面意見將併同呈現於會議紀錄中,並於網站上公布;今天僅做意見的交換,是否會有下次座談,目前並未決定。(編輯:陳清芳)108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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