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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損害納入懲罰性賠償 消基會給司法裁定滿分

2021/3/5 14:37(3/5 16:3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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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5日電)消基會今天說,為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打滿分,因為消保法第51條懲罰性賠償金,不只用財產損害計算1到5倍金額,也含非財產的精神損害,懲罰金將大幅提高,可遏止蓄意為惡。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召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當納入懲罰性賠償金計算 最高法院大法庭統一見解確保消費者重大權益」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黃怡騰指出,2月26日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裁定將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的適用範圍,明確及於請求「財產」與「非財產(精神)」的損害金額1到5倍做為懲罰性賠償,不像過去只有用財產去裁定倍數。

他舉例,例如某消費者買10包每包100元的米粿給孩子吃,共1000元,但是傳出重金屬超標疑慮,獲知後擔心孩子發育出問題而去看診,可能多花500元,則財產的損害金額即是合計的1500元,最後以此為基礎,裁定1到5倍做為懲罰性賠償,精神求償則另外裁定,實務上往往只有一點點。

消基會秘書長徐則鈺說,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56條規定,雖然可求償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精神賠償,實務上僅500元多一些,或1000、2000元而已。

黃怡騰說,上述裁定之後,消費者可以再根據食安法規定,例如主張用最低金額500元乘以4(倍)後的2000元,做為非財產的損害金額(精神撫慰金),則合計可以用3500元的1到5倍裁定懲罰性賠償,金額落差會非常大,將是多出的計算基礎2000元的數倍之差。

他強調,因為懲罰性金額會因此裁定而明顯增加,針對重大消費者權益事件,例如之前劣質食用油事件,就會裁定出超高額懲罰性賠償,產生嚇阻力,讓企業不敢蓄意為惡,因此消基會要給這次司法裁定打100分、滿分。(編輯:管中維)110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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