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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天停班勞資合意出勤 雇主應負擔計程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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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鳳凰接近台灣,高雄市新興區10日午後出現短暫雨勢,民眾撐傘過馬路。中央社記者董俊志攝 114年11月10日
颱風鳳凰接近台灣,高雄市新興區10日午後出現短暫雨勢,民眾撐傘過馬路。中央社記者董俊志攝 114年11月10日

(中央社記者張雄風台北10日電)颱風鳳凰逼近,勞動部今天表示,若縣市宣布停班課,勞工可不出勤,若經勞資合意,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勞工出勤時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中央氣象署今天傍晚發布颱風鳳凰海上颱風警報。勞動部晚間發布新聞稿提醒,根據「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當天然災害發生時,為保障勞工生命安全,勞工應以不出勤為原則。

勞動部指出,如確需要勞工出勤,雇主應提供勞工通勤協助,如勞工依原定上、下班通勤方式(台鐵、捷運、公車等)有困難,而有搭乘計程車必要時,雇主應支付相關費用。

勞動部補充,天災發生時,雇主非必要不應要求勞工上班,但如有業務需要,經勞工同意上班時,雇主不應讓勞工自行面對上下班途中強風豪雨、路樹傾倒或大型掉落物等危及生命安全情況,如上下班途中發生受傷災害,雇主要面對通勤職災相關法定義務。

勞動部強調,勞工在縣市首長宣布停班停課後,依要點規定可不出勤,且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也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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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因業務性質需要,經勞工同意而出勤時,雇主應提供通勤協助。勞動部也要求雇主應事先在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明確讓勞工知悉雇主所提供通勤協助內容。

勞動部將持續中央各部會合作,率先由國營事業與公立醫療院所等落實雇主天災通勤協助義務,並逐步輔導公部門勞務委外廠商負起天災通勤協助義務。(編輯:張雅淨)11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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