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額進用身障共罰120萬元 1科技廠累罰3次
(中央社記者吳欣紜台北10日電)督促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足額進用身障,若無正當理由可開罰,據統計,112年5月至今總開罰新台幣120萬元,其中有一科技廠只差1人仍未積極改善,已被開罰3次。
為保障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1%,且不得少於1人。
勞動部也在112年2月9日發布函釋,若義務單位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當年5月1日起符合4大情況、「無正當理由」違規,地方政府可開罰最高新台幣10萬元。
根據統計,函釋從112年5月1日上路至去年9月底止,總計開罰55案,總裁罰金額約120萬元,其中112年開罰31件、62萬元,113年開罰17件、34萬元、114年截至9月底止開罰7件、24萬7470元。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身心障礙者暨特定對象就業組長劉玉儀告訴中央社記者,函釋上路以來,多數企業都是被開罰2萬元,但去年首度有2家企業又再度被開罰,其中一間為金屬化工公司第2次開罰4萬元。
至於另一家被開罰的是某科技公司,劉玉儀表示,該企業人數為96人,只需進用1名身障就足額進用,但仍不見積極改善,因此去年第一季已開罰第2次為4萬元,第三季地方政府又再開罰6萬元,總計已開罰3次、12萬元。
劉玉儀表示,義務單位如果沒有足額進用地方政府都會積極協助,企業如果有辦理身障招募或透過政府協助善盡調整職務內容、工作環境改善但仍沒有身障者應徵,只要有這些積極作為基本上都不會開罰,如果沒有就是「無正當理由」違規。
劉玉儀說,現在整體公、私單位足額進用比例已達到92%,私立單位更有9成以上都是足額進用,未足額進用中又有超過5成都是只差1人,多是因原本身障離職還未補上,只要未足額進用,地方政府都會積極協助企業改善,企業應積極改善、依法達到足額進用身障。(編輯:李亨山)1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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