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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大眾運輸應提供無障礙服務

2015/12/1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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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1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明訂運輸營運者應提供無障礙服務,限期未改善者,得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

現行法律規定,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運輸業者等共同研商,在營運者提供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但三讀修正通過的條文中明訂,包括鐵路、公路、捷運、空運、水運等業者,於所提供服務的路線、航線或區域內,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車廂、機艙、船艙,都應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若確實無法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者,經各級交通主管機關邀集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及業者研商同意後,才能免除這項規定。

條文中也明訂,大眾運輸工具的無障礙設施不符規定者,業者應於一定期間內提具改善計畫,若未改善或未依提具改善計畫中的期限改善者,得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可按次處罰至改善完成為止。

參與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委楊玉欣在法案三讀修正通過後發言表示,這是近年來針對無障礙環境議題,在法治層面上最重大的突破,將可避免現在必須經過漫長協商會議,討論哪一條路線必須提供無障礙運輸的問題,修法後所有大眾運輸一律須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她也期待台灣未來將成為全面交通無障礙的國家,為台灣超高齡社會以及國際觀光,奠定最基礎的無障礙運輸規範。104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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