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華海峽研究院爭議 教部發函大專遵守兩岸條例
(中央社記者陳至中台北9日電)清華海峽研究院於清華大學設新竹辦公室,遭認定違法。教育部今天通函大專校院,呼籲遵守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相關規範,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
教育部於10月26日接獲陸委會來函,認清華海峽研究院有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40條之2規定,處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鍰,立即停止此辦公室使用並要求即刻撤離。
教育部次長劉孟奇昨天接受媒體聯訪時,提到會組成專案小組前往查察,同時也會通函請各大學於學術教育交流,務必遵守兩岸條例相關政策方向以及法令規定。
教育部今天正式發函各大專,重申兩岸教育交流活動,應要求所屬人員確實依照兩岸條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現行兩岸政策規範辦理。
教育部的公函中指出,兩岸教育交流目的應本「平等互惠」原則,師生活動及校內空間對外租賃或開放運用時,應符合兩岸條例第33條之1規定,沒經過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的機關、團體為任何形式的合作行為。
另外,同法條也規定,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中國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有涉及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或是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
教育部也要求各校應強化自我監督及內控機制,審慎檢視交流對象與程序,保留完整的審核及交流紀錄,確保兩岸「正常有序」的教育交流。
清大校方昨天提供新聞資料給媒體解釋,「清華海峽研究院」為部分校友成立的服務校友推廣教育及創業機構,是向財團法人自強工業科學基金會轉租校內空間作為辦公室,但這機構非屬清大,校方未曾知悉或參與其中運作。(編輯:陳政偉)1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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