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修正公平會組織法 委員限連任一次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部分條文,規定公平會委員「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刪除延任規定,並增訂行政院長補提名期限的規定。
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提案指出,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中央二級獨立機關,主要業務是依公平交易法的規範維護市場自由與公平競爭,理應透過制度設計確保委員超然獨立及公正客觀,但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無連任的限制,有權力過度集中的風險等。
民眾黨團提案指出,參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提出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及第16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委員連任以一次為限,刪除萬年條款。
在院會廣泛討論階段,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發言指出,原本的規定是要防堵政黨惡鬥,讓機制可以運作、市場維持穩定,但現在藍白提出這個法案,簡直是造孽。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說,公平會是要維護市場秩序及消費者權益等重要機關,確保其運作真正符合公平、專業與獨立的核心價值,期待公平會在制度上能不斷革新。
台灣民眾黨立委張啓楷說,民眾黨團的提案重點是要避免萬年委員,且公平會委員若有缺額,行政院長必須在3個月內補提名,請民進黨立委不要造謠。
所有立委發言結束後,全案表決,在藍白挾人數優勢下,通過民眾黨團、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
現行公平交易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三通通過條文為,公平交易委員會置委員7人,均為專任,任期4年,任滿得連任一次,已連任者不得再任。
三讀通過條文也刪除現行第4條第5項條文,即「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三讀條文另增訂,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行政院長應於3個月內補足提名。
關於施行日期,三讀修正通過16條規定,「本法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院1月17日行使公平交易委員人事同意權,民進黨團對公平會主委被提名人李鎂、委員被提名人洪財隆投下同意票,但藍白以席次優勢否決,最終僅副主委被提名人陳志民、委員被提名人林慶堂過關。(編輯:萬淑彰)1140704
本網站之文字、圖片及影音,非經授權,不得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及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