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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宗教團體不動產處理申請期限再展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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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院會2日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主持議事並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5年6月2日
立法院院會2日處理「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右)主持議事並敲槌宣布三讀通過。中央社記者鄭清元攝 115年6月2日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日電)「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申請期間,將在今年6月屆滿。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暫行條例第5條,將申請期限由4年再延長為6年。

民進黨立委李柏毅、王美惠以及國民黨立委鄭天財等人提案指出,宗教團體財產具公眾財產性質,為處理既有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保障宗教團體財產權,避免公眾集資的不動產淪為私人所有,並減少類似糾紛發生,內政部在民國111年制定「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並在同年三讀通過。

提案表示,宗教團體申請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的期限,原條文最初為2年,後來在113年時修訂為4年,將在今年6月屆滿。為保障宗教團體權益,因此提案修正期限為6年,即117年6月屆滿。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宗教團體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不動產處理暫行條例」第5條,將申請期限由4年再延長為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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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日前透過新聞稿表示,暫行條例協助宗教團體處理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施行至今已有逾900家宗教團體提出不動產權利歸屬審認申請,完成超過1000筆不動產更名登記、2200筆不動產限制登記。

內政部說,目前尚未提出申請的宗教團體,涉及問題較為複雜,包括產權不符規定、登記所有權人不同意、沒有申請意願等情形,需更多時間予以輔導及準備申請文件,為保障宗教團體財產,內政部支持修法延長申請期限。(編輯:林家嫻)1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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