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道交條例 毒駕或拒測者吊銷駕照、沒入車輛
(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8日電)為防制毒駕,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道交條例部分條文,增訂毒駕或拒絕毒測者一律吊銷駕照,且不論車輛屬何人所有都將沒入,毒駕拒測者首次開罰新台幣27萬元、第二次開罰45萬元;毒駕致人重傷或死亡者,終身不得再考照。
行政院會6月18日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指出,近期毒駕致人死傷案件頻傳,為遏止日益嚴重的毒駕情形,因此檢討相關處罰規定,且因吸毒行為涉犯刑事法律,毒駕危害性比酒駕更為嚴重。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條文中,將毒駕處罰從現行吊扣駕照1年至2年,修正為吊銷駕駛執照,並同步調升毒駕罰鍰,首次毒駕機車罰鍰最高新台幣12萬元、汽車15萬元;二次毒駕罰鍰將以前次罰鍰金額再加罰9萬元;三次以上則每次再增加9萬元,罰鍰無上限,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同時,毒駕拒測罰鍰也拉高,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首次拒測將開罰27萬元、第二次則為45萬元,第三次以上按前次金額加罰18萬元,累加無上限,藉此提高累犯成本。毒駕或拒檢者,沒入該車輛,汽機車所有人與駕駛人非屬同一人時,也適用沒入車輛規定。
為強化同車乘客勸阻毒駕的社會責任,三讀通過條文中增訂,毒駕者車上若有年滿18歲的同車乘客,將處6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
為防範未然,從源頭管理、加強防制,遏止毒駕行為,三讀條文中也增訂,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似管制藥品者,經警察機關確認後,吊銷其駕駛執照。
三讀通過條文中,建立吸毒者預防性吊照機制,吸食毒品遭吊銷駕駛執照者,2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欲重新考領駕駛執照時,應依規定接受毒駕防制教育、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毒品戒癮治療或毒品危害講習,完成後也應於1年內無再有施用毒品紀錄,才發給駕照。
三讀條文明定,因毒駕遭吊銷駕駛執照期間,若再無照上路,從現行加罰1萬2000元罰鍰,提高為3萬6000元罰鍰,且後續累加無上限,並沒入該汽機車。
另外,相較於汽機車駕駛人,雖慢車駕駛人危險駕車的危害性較低,但仍會對交通秩序、用路風險造成影響。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慢車駕駛人毒駕者,處2400元以上1萬2000元以下罰鍰;若拒絕毒測者,處2萬40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編輯:蘇龍麒)115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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