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納管車輛拖救業 強索費用可重罰百萬元
(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24日電)拖吊消費爭議頻傳,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公路法部分條文,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明定車輛拖救業提供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未載明的費用,無請求權,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今年以來發生多起民眾遭拖吊業者索取高昂費用案件,從新北烏來到新店要價10萬元,桃園也傳出有女騎士機車拖吊2公里,被開價5萬多元。
立法院會今天在藍白人數優勢下,經表決修正通過公路法部分條文,全面納管車輛拖救業,並於修法公布後3個月施行,盼終結「拖吊蟑螂」亂象。
三讀條文明定,經營車輛拖救業,應向所在地的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車輛拖救業就其提供的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並得以電子簽章法規定的電子文件為之。書面契約未載明的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
三讀條文指出,書面契約的格式、內容,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車輛拖救業應將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訂定的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或交付消費者。
如果車輛拖救業未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或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三讀條文也新增罰則,明定車輛拖救業違反相關規定者,經公路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如果未依法申請核准而經營車輛拖救業者,三讀條文也明定,得依其違反情節輕重,處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歇業,其非法營業的車輛牌照及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並得吊扣4個月至1年,或吊銷之,非滿2年不得再請領或考領。
另外,三讀條文也將未依法申請核准的車輛拖救行為納入民眾檢舉機制,民眾得敘明事實檢具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機關檢舉。公路主管機關除應對檢舉人身分資料保密外,經查證屬實並處以罰鍰者,得以實收罰鍰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充檢舉獎金獎勵檢舉人。(編輯:林克倫、萬淑彰)1150724







![颱風紅霞增強變胖 入夜後3地雨勢明顯[影]](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420/20260724/800x600_26322152308.jp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