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美國大不同 人民自衛權大相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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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生許多開槍殺人卻無罪的案例,原因是受到自衛法的保護,但在加拿大卻常情況迥異,例如安大略省住戶麥唐納(Jeremy McDonald)的遭遇。
麥唐納在自家公寓內與持十字弓闖入的劫匪布林(Michael Kyle Breen)發生衝突,麥唐納用刀刺傷布林,傷勢嚴重的布林緊急送醫,麥唐納因此被指控嚴重襲擊罪和持械襲擊罪。事件爆發後引發很多議論,安大略省省長福特(Doug Ford)也出聲批評「制度崩潰」,人民竟無法好好保護自己。
美國有所謂的「城堡原則」(castle doctrine),這是美國部分州的一項普通法原則,賦予人們使用合理武力(包括致命武力)的權利,以保護自己在家中免受入侵者的傷害。
加拿大沒有「城堡原則」,但不是不能自衛,只是有些限制。
刑法有嚴格的參數定義加拿大人如何及何時可以保衛自己、他人的生命或財產,而不會因此入獄。簡而言之,就是必須要「合理」。
至於什麼是「合理」的武力?
根據刑法條文,涉及一整套因素,以確定自衛行為是否合理。這些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武力或威脅的性質;即將使用武力的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可用的手段來應對可能使用武力的情況;此人在事件中的角色;事件的任何一方是否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器;事件各方的體型、年齡、性別和體能。
以及事件各方之間任何關系的性質、持續時間和歷史,包括任何先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以及武力或威脅的性質;事件各方之間的任何互動或溝通歷史;該人對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反應的性質和比例;所實施的行為是否是對該人明知合法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的回應。
麥基爾大學法學教授韋斯伯德(Noah Weisbord)表示,對於所謂的自衛事件,法庭會考察諸多因素,例如你是否真的感到生命受到威脅,以及這種恐懼是否合理;然後會考察動機,例如是出於自衛還是報復?他們也會考察在當時的情況下,當事人對使用武力回應的「比例性」。
加拿大法律援助組織Access Pro Bono的經理吉米言(Jimmy Yan)表示,簡單來說,在加拿大,如果入侵者是一個手無寸鐵的15歲的瘦小青少年,而住戶是一個大塊頭的運動員,那麼在自衛中使用武力就被認為是不合理的。又例如,如果有人向你舉起拳頭,你不能朝他們的臉開槍。
他說,但美國非常重視領主的絕對權利,因此不太會考慮身型大小差異,如果陌生人踏進了住戶土地,房主開槍自衛的權力很大。例如11月5日美國印第安納州一名女清潔工外出打掃時誤闖錯誤地址,就在屋主誤認入侵的情況下遭開槍射殺,檢察官稱還要研究案件才能決定是否起訴屋主。
吉米言說:「在美國多次發生有人黑夜敲門又慌張逃跑,主人開槍射擊,導致對方死亡。同樣的案件在加拿大多半會認為主人過度防衛,會遭起訴;但是在美國,這樣的案件幾乎都到不了法庭,因為檢察官不一定會起訴。」
多倫多刑事律師斯科菲爾德(Kim Schofield)表示,加拿大和美國不同,對於自衛,強調「合理」(reasonable)和「適度」(proportionate)兩大原則。
她說:「假設這個人開始逃跑,你能追上他並在背後捅他一刀嗎?」她提醒,不能因為憤怒生氣,就容許非法正義。
保守黨擬提案修法 促「合理自衛」定義明確化
但如今不少人批評加拿大的「合理自衛權」很有問題。
有法界人士稱,一個平時守法的公民,遇到侵犯者會極度恐慌,如何幾秒鐘內就能在腦海裡快速掃過一遍刑法上列出的「清單」,判斷自己的自衛行為是否合理?是否過度?
加拿大保守黨黨魁博勵治(Pierre Poilievre)表示,他的政黨將提出刑法修正案,以明確「合理自衛」的定義。他說:「很簡單的2個原則:一是如果有人非法且未經邀請闖入你的家;二是你有理由相信此人對你的家人構成威脅。那麼,你對該人使用的所有武力都應被視為合理合法。」
吉米言則說,儘管許多人批評「刑法」對自衛合理性的定義表述模糊,容易引起困惑,但換個角度思考,採用普通法系(Common Law)的加拿大,立法語言寬泛不見得是缺點,恰好能從判例中不斷填充和加固立法、使其更完善。(編輯:田瑞華)1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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