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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駕車撞死父親 母求情改判20年定讞

2019/2/14 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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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14日電)孫姓男子開車撞死父親,一審遭判無期徒刑;二審考量他坦承犯行,死者妻子、孫男母親請求輕判等情,改判20年,施以監護5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27歲的孫姓男子從民國93年起罹患思覺失調症。民國106年3月19日,孫父駕車搭載孫男外出,2人在車上因穿衣、購衣細故發生口角,進而拉扯、推打。

孫父與孫男爭吵後下車步行離去,孫男接手駕駛,見父親獨自行走在新北市汐止區大同路上,駕車自後方猛力撞擊父親,使父親因顱腦損傷、第一頸椎脫臼等傷勢而死亡。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孫男手段殘暴激烈,口頭道歉流於形式,依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孫無期徒刑。

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審酌,孫男自12歲起罹患思覺失調症,因未規律就醫治療,且環境變動、父母感情不睦等狀況,病情逐漸惡化,養成大量吃甜食的飲食習慣,開始有幻覺、暴力行為、言行失控等狀況。

二審考量,孫男坦承犯行,孫男母親請求從輕量刑,強調會好好帶孫男接受治療,死者胞弟(孫男叔叔)對量刑無意見等情,改判20年有期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施以監護5年。

孫男以判刑過重等理由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已詳細說明如何認定犯罪事實、如何認定孫男行為時辨識能力及控制能力均顯著減低而予減刑等理由,孫男上訴泛指判決違法,不符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今天駁回上訴定讞。(編輯:張銘坤)108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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