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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少女遭求償 二審判男子賠180萬元

2019/4/30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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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鄭姓男子利用照顧友人未成年女兒機會,與少女發生4次性關係,遭判刑7年6月定讞,已發監執行。少女與父母提告向鄭男求償,二審高院今天判鄭男須賠新台幣180萬元,可上訴。

全案緣於,鄭姓男子因單車運動結識少女父親,雙方家人因而熟識、來往頻繁。少女指控,鄭男從她13歲起,多次與她在家中或鄭男住處發生性關係,還曾帶她到宜蘭縣礁溪旅遊3天2夜,在飯店內發生性關係。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認為鄭姓男子涉犯2罪,判處2年8月徒刑;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定鄭男涉犯4罪,判處7年6月徒刑,經最高法院今年2月間駁回上訴定讞。

士檢原訂3月下旬傳喚鄭男到案,但鄭男以須安頓生病年長的父親為由,請求暫緩。檢方同意鄭男發監日改為22日上午10時,但鄭男未現身也未與檢方連絡,檢察官隨即發出拘票,指揮警方要將他拘提到案。

鄭姓男子26日在律師陪同下主動向檢察官報到,檢察官訊問後,將他發監執行。

民事部分,少女與父母提告求償新台幣500萬元,一審法院判鄭男須賠90萬元,少女、父母以及鄭男均不服,提起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認定,鄭男有侵害少女的健康權及性自主決定權,也侵害少女父、母對少女的保護教養親權,情節重大,改判鄭男須賠180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0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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