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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時工作致職業病 公車司機獲賠820萬元確定

2019/8/19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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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9日電)開公車14年的李姓司機開末班車回總站突然暈倒車內,經送醫診斷為中風等病,經勞工局認定為職業病,他以職災超時工作為由請求公司賠償,最高法院今天判他獲賠820萬餘元確定。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男子李進隆提告主張,他於民國88年11月間在光華巴士擔任公車司機,月薪約新台幣5萬元,他在102年11月28日凌晨駕駛末班車回到總站時突然暈倒車內,送醫急救診斷為急性腦中風合併腦水腫、高血壓、心臟病等病,經勞工局鑑定符合職業病,他目前無工作能力且需專人24小時照顧。

李男主張,他發病前,每月超時工作80小時,才會引發這次傷病,以職災為由,請求光華巴士及光華巴士呂姓負責人應賠償他喪失勞動能力、精神慰撫金共計1723萬元。

一審法院判光華巴士應賠238萬餘元,呂姓負責人不用賠,李男不服提起上訴並擴張請求看護費,二審法院今年4月底宣判,審酌李男在102年5月至10月間每月工作時數為245小時至267小時之間,案發當月1日至27日工作時數也達225小時,遠超過每月工時184小時限制,為長期工作過重,因此判光華巴士應賠820萬餘元。

此外,因李男無法舉證超時工作部分,呂姓負責人有指示或共同參與,二審仍判不用賠。

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翁翠萍)108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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