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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審查毒品防制條例 是否增血液毛髮採驗留待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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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陳俊華台北2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提案增列「唾液」為毒品採驗方式,另有立委提案增列「血液」及「毛髮」為採驗種類。因逐條審查未達共識,司委會召委莊瑞雄表示,條文全數保留,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的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毒品檢驗,但採驗方式限於尿液檢體,未完全符合實務需要。

為加強第一線執行毒駕篩檢效率,行政院會6月18日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36條修正草案,納入較有時效性且準確度達百分之百的唾液快篩,加強篩檢時效性。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邀法務部次長黃謀信、內政部次長馬士元等人列席,審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的採驗,屬於行政管理措施,並非犯罪偵查,且採驗血液屬侵入性行為,對受檢者身體影響較大,若賦予主管機關得採集血液作為特定人員的行政管理措施,恐有違憲疑慮,不宜納入。

法務部表示,毛髮檢驗目前並無快篩機制,須拔除特定人員毛髮送請鑑定,且主要是反映過去一段期間內是否曾施用毒品,較難據以判斷檢驗時的施用情形,程序繁複、成本較高,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特定人員管理目的未盡相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莊瑞雄說,現行法已授權行政部門可採集尿液,現在要修法增加唾液,是提供多一個武器,他認為不應該再增加毛髮,「會給行政部門太大的權力」,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他態度保留。

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表示,現在台灣毒駕問題嚴重,應加強相關管理,增加毛髮檢驗,是讓主管機關多一種可以運用的採驗方式,且不一定是第一次就要毛髮測試,也可作為第二次的複驗,這是非常合理的。

最後,莊瑞雄說,相關條文全數保留,協商時再討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編輯:萬淑彰)1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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