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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男助友人潛入派出所偷開扣案車 二審仍判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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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余姓竊嫌遭高雄林園警方查扣作案車輛,但事後卻由李姓友人開車接送,翻牆潛入派出所將扣押車輛開走藏匿公墓。一審依幫助隱匿公物罪判李男4月,高雄高分院二審維持原判。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指出,余男與另一名身分不詳男子民國114年3月21日晚間,在高雄市某空地涉持螺絲起子竊取廢棄車輛零件。因車主驚覺喝止,2人棄車逃逸,警方獲報到場後,將余男遺留在現場的小客車作為作案工具當場查扣,並停放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

不過,余男為取回遭查扣車輛,犯案隔天的清晨就聯繫李男開車載送。李男將余男載至中庄派出所附近一處死巷下車;余男隨後翻牆侵入派出所停車場,持鑰匙發動查扣車輛駛離,並藏匿於仁武區獅林山公墓。李男則於同天上午7時許,再開車前往公墓接應余男返家。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審理時,李男否認犯行,辯稱當天只是單純載余男到派出所旁邊的巷子下車,完全不知道對方要做什麼。但法官發現李男曾在警詢時自承「余男說車被扣在派出所,要去領車」,且李男放余男下車的地點為死巷,無法正常通往派出所,事後又前往偏僻公墓接應,認定李男明知余男欲以非法手段取回扣押物,辯詞不足採信。

一審法官考量李男未直接參與隱匿行為,依幫助犯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所掌管之物品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

全案經李男提起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皆無違誤,且量刑已接近法定刑下限,並無過重情形。因李男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經辯論後駁回上訴,維持有期徒刑4月。全案仍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5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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