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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手騎機車回頭比中指挨罰 男子抗罰勝訴

2020/11/8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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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8日電)張姓男子今年3月間騎機車到汐止五指山頂時,被拍到右手騎車並回頭以左手比中指,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裁罰1萬2000元。士林地院認定張男所為並非危險駕駛行為,判決撤銷罰單。

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三段一直到五指山頂是許多汽機車駕駛喜歡走的一條公路,假日或天氣晴朗時,不少車友到此跑山,甚至飆車,也有喜好攝影者到此拍攝追焦照片。

張姓男子今年3月21日下午騎乘機車到汐萬路三段接近五指山頂時,在彎道處以右手單手騎車,短暫向左後方轉頭,以左手向上比出中指的手勢。後方民眾將1分鐘內拍下的5張連續照片,並向新北市汐止警分局檢舉。

警方逕行舉發後,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張男罰鍰新台幣1萬2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3點及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吊扣牌照3個月。張男不服,向士院提起行政訴訟。

張男主張,他的行為並非與蛇行、連續闖越紅燈或逆向行駛等危險性相當的「其他危險行為」,否則任何人騎車均不得回頭確認後方安全,或只要單手短暫離開機車握把均構成危險駕駛,如此裁罰過苛且有失當的疑慮。

交裁所則指出,張男車駕駛於山區道路,行經彎道處時以單手騎乘機車,並轉頭面向後方,以不雅手勢挑釁拍攝者,顯然無法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適當反應,已對來往交通安全產生重大危害之虞,違規行為屬實。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張男的動作短短1分鐘之內完成,依檢舉照片無法判斷張男是否有騎車過快、搖晃不穩等狀況,遇到突發狀況仍然可以隨時回復操縱機車手把,並非道交條例中的「其他危險方式駕車」,判決撤銷原處分。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0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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