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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光祿案 大法官:自製獵槍規範不足違憲

2021/5/7 19:30(5/20 10:38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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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7日電)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要求,因而違憲,相關機關2年內檢討修正。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102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3年6月徒刑定讞;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803號解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護法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部分違憲。

大法官指出,槍砲條例是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所制定,為尊重原住民文化傳承的生活方式,立法者就原住民自製獵槍的相關行為予以除罪化,不及於非屬自製獵槍或其他槍枝(例如空氣槍),是立法者衡酌原住民以槍枝供作生活工具之用的合理範圍,並無違反憲法比例原則。

大法官也闡明槍砲條例關於原住民自製獵槍的規定並沒有侵害人身自由及違反法律明確性。

不過,大法官認為,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的規範尚有所不足,未符合使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的要求,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之文化權利之意旨有違。

大法官表示,管理辦法就自製獵槍填充物的射出與引爆方式、填充物規格及槍身總長,均有明文限制,應該基於治安維護及對野生動物的保護,有意嚴格限制自製獵槍的結構與性能,以避免自製獵槍殺傷力過大,對野生動物的生存與繁衍造成過度侵犯。

但是,大法官認為管理辦法將自製獵槍限縮於須逐次由槍口裝填黑色火藥的單發前膛槍及「準後膛槍」,且其填充物僅以非制式子彈為限,構造粗糙,且自製獵槍製作後未經膛壓驗證測試,於槍枝製作不良時,即可能引發膛炸、誤擊或擦槍走火造成死傷等事件。

大法官表示,管理辦法就自製獵槍,限於申請人自行獨力或與非以營利為目的的原住民協力製作,而未基於安全性及穩定性考量,做相關輔助機制;且未對原住民自製獵槍建立完整的安全驗證制度及安全使用訓練機制。

大法官除了宣告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對於「自製獵槍」的規定違憲,也要求有關機關應至遲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儘速檢討修正,就規範不足的部分,訂定符合憲法保障原住民得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的自製獵槍的定義性規範。(編輯:張銘坤)110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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