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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理專涉盜客戶資金逾3億 二審重判12年4月

2022/6/30 13:01(6/30 16: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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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新銀行周姓理專(中)涉盜領客戶資金逾3億,二審30日重判12年4月。圖為2020年刑事局人員將周姓理專移送地檢署偵訊。(中央社檔案照片)
台新銀行周姓理專(中)涉盜領客戶資金逾3億,二審30日重判12年4月。圖為2020年刑事局人員將周姓理專移送地檢署偵訊。(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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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30日電)台新銀行周姓理專涉嫌盜領客戶資金,檢方依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等罪起訴。一審判周男應執行10年半。二審今天加計檢方移送併案部分,周男共盜領逾3億元,改重判12年4月,可上訴。

本件台新銀行周姓理專監守自盜吞客戶逾新台幣3億元,為史上最高。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指出,周姓理專身為銀行職員,未謹守誠信義務和銀行法規範,竟圖謀私利,利用其職務,詐領客戶多人帳戶存款,總計新台幣2億9585萬4975元及173萬美元,危害國家金融市場秩序、人民對於銀行制度信賴。

二審指出,考量周男於本件案發遭羈押前的年收入約200萬元至300萬元、須扶養父親以及犯後態度,還有加計周男經檢方移送併辦意旨書移送本院併案審理部分(5人帳戶交易)所涉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及違反銀行法的銀行職員特殊背信罪犯行等,判他應執行12年4月徒刑。

二審表示,同案被告、周男胞妹部分,因囿於兄妹情誼而將台新銀行台幣帳戶及外幣帳戶借給哥哥使用,幫助哥哥為本件犯行而獲取財物,總計5406萬多元,她僅獲取2萬7000元的犯罪所得,且已於本院審理時繳交全部犯罪所得。

二審審酌她並未參與實行犯罪行為,犯罪危害程度較輕,也沒有前科等,改判1年徒刑,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

全案緣於,檢警調查,42歲周男疑因長期投資炒期指虧錢,為填補投資虧損金額,藉推銷基金、股票、債券等金融商品或私下協助客戶投資之際,要求客戶在多張空白出款表單用印或簽名。

檢警查出,周男私下將客戶帳戶的金錢匯款至親友銀行帳戶,並利用他人帳戶製造資金斷點,最終再匯回自己名下帳戶;初步估計受害者有6人,合計財損2億8357萬餘元。

台北地檢署去年3月間依銀行法特別背信罪起訴周男,建請法院從重判處10年以上刑度。另外,協助周男洗錢的胞妹及黃姓共犯,檢方也依洗錢防制法起訴。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周姓理專應執行10年6月,胞妹及黃姓共犯則分別判處1年2月、1年10月徒刑並分別緩刑2年。案經上訴,由二審審理。(編輯:張銘坤)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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