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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上巿公司股權釋憲案 憲法法庭言詞辯論

2023/2/7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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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開發金前法務長南怡君等人以證交法規定買一定上市公司股權須公開收購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等理由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開庭辯論,聲請人主張違憲,法務部則認為合憲。

原因案件起於,開發金控併購金鼎證券被控違反證交法等案,檢方起訴指控開發金前總經理辜仲瑩、前副總經理吳春臺、前法務長南怡君及前資深協理陳湘銘,以開發國際投資公司名義,在民國94年間簽約購買環華證金股票逾環華證金已發行股份總額的20%以上時,未公開收購,涉嫌違反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的規定。

最高法院於104年間判處辜仲瑩等4人,分別2月至4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罰金確定。

南怡君及陳湘銘認為,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第4項、第175條第1項有關違反同法第43條之1第3項刑責規定及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授權明確性原則、刑罰明確性原則的疑慮,聲請解釋。

憲法法庭受理後,今天召開言詞辯論,南怡君與委任律師、關係機關法務部、金管會等均派代表出庭。

南怡君及委任律師主張,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但授權主營機關金管會訂定子法「一定比例及條件」部分,欠缺具體明確,為空白授權,違反罪刑法定主義的授權明確性原則。

聲請人及律師說,違反前項規定者,將被科予刑責,並未考量其他侵害較小的行政裁罰手段可運用,逕以刑罰作為制裁手段,已逾越必要程度,不符刑罰最後手段性原則,且收購公司股票及如何收購都是人民契約自由(及行動自由)所保障的憲法基本權利。

法務部代表指出,刑事處罰法律以空白構成要件方式,授權行政機關以法規命令補充時,如果其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具體明確,自授權的法律中即可預見怎樣的行為會受罰,並無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刑法明確確性原則。

法務部代表表示,現行特別刑法中多有「部分空白刑法」,例如:藥事法、傳染病防制法、農藥管理法、水污染防治法、空氣污染防制法等,本案金管會制定的子法也未逾越母法授權的範圍。空白構成要件是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規範彈性等目的,以法律授權行政機關一定範圍的政策形成空間,有其必要性。請求本件宣告合憲。

金管會代表指出,依統計資料顯示,自民國91年2月6日強制公開收購立法施行至111年12月30日止,共有167件的預定收購數量超過被收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20%,平均每件公額達新台幣54億元,所涉經營權變動對證券巿場及投資人權益影響很大。

金管會代表說,引入強制公開收購制度是為建制公平透明資本巿場,提供公開收購人、被收購公司及全體股東公平合理的場外交易制度,以避免大量收購影響個股巿場價格及秩序,並為達到嚇阻目的,就違反強制公開收購規定科以刑責。

言詞辯論歷時約2小時,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中午近12時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將再指定宣示判決期日。(編輯:張銘坤)1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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