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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被控拍攝持有私密片 一審緩刑3年

2024/5/30 11:18(7/4 04: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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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亞綸(中)去年6月突然現身被害人舉行的記者會。(中央社檔案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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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幸恩台北30日電)藝人炎亞綸涉嫌拍攝、持有少年私密片,士林地院今天依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犯行,判炎亞綸其中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得易科罰金;另1罪判刑4月,不得易科罰金,均緩刑3年。

全案起於,被害人於民國112年6月間指控未成年時期與炎亞綸(本名吳秉孺)交往,遭炎亞綸拍私密片還外流。

士林地檢署查出,炎亞綸於民國106年間認識當時未滿18歲的被害人,明知少年未成年,仍於住處持手機拍攝與少年的私密片並傳給2人,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製造少年性交行為電子訊號罪、意圖散布而持有少年性影像等罪起訴。

炎亞綸與被害人今年3月間達成和解,雙方簽署保密條款,不對外透露和解金額。士院今天做出一審判決,宣告炎亞綸緩刑3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並應履行調解內容。可上訴。(編輯:蕭博文)1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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