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道警為開單將車速竄改為151公里 判1年緩刑2年
2025/10/8 20:30(10/8 21:26 更新)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8日電)國道公路警察局陳姓員警拍照取締超速違規,為開罰竟將照片車速149公里竄改為151公里,車主提申訴才曝光;彰化地院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1年刑期、緩刑2年。
彰化地方法院今天公布判決書,陳員去年9月晚間在國道3號北向211公里處取締嚴重超速違規,看見1輛自小客車超速,即以測速雷射槍進行拍照取締,由於其中1張車速151公里的照片車牌模糊,他將另1張車速149公里照片竄改為151公里。
此員警以竄改後照片製作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並於違規事實欄分別不實記載「速限110公里,經雷達(射)測定行速為151公里,超速41公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40公里」等語;車主因對罰單有疑慮而提出申訴,取締資料經審查後,全案才曝光。
法官審酌,被告擔任交通警察,對其職掌業務法令應有所了解,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無其他犯罪前案紀錄,兼衡其自陳犯罪動機為駕駛人因超速嚴重枉顧路人行車安全,才竄改照片等,依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台幣6萬元。全案可上訴。(編輯:陳仁華)11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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