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歐珀涉詐領助理費案獲交保 檢抗告遭駁回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9日電)前立委陳歐珀涉詐助理費遭貪污罪起訴,求刑24年2月。台北地院審理時裁定陳歐珀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並電子監控。檢方抗告指陳在高虹安案爆發時涉串證,高院日前駁回確定。
台北地檢署指控,陳歐珀自民國101年2月1日至111年11月30日間浮報多名公費助理薪資,作為辦公室零用金或供陳歐珀夫婦使用,總計詐領新台幣411萬2170元;陳歐珀另收受業者賄款。
北檢依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及不正利益罪、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洗錢防制法等罪起訴陳歐珀等人,並求處陳歐珀總計24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500萬元。
案件由台北地院審理期間,合議庭裁定陳歐珀500萬元交保,限制出境、出海,另配戴電子腳環及個案手機,不得與同案被告、妻子徐慧諭有任何探詢案情的行為,也不得與其餘同案被告及本案後續尚待傳喚到庭進行交互詰問的證人有任何接觸、騷擾、恐嚇或探詢案情的行為。
北檢提起抗告主張,陳歐珀曾於高虹安案件爆發時,叮嚀當時的王姓助理「妳要保護我,我才能保護妳」,共犯徐慧諭等人也交代王姓助理銷毀國會零用金帳本的EXCEL電子檔,但北院竟認無勾串證人之虞。
北檢表示,裁定當天陳歐珀即完成500萬元交保程序,深具財力,參酌其立委期間的政商人脈,面臨重罪之刑,可預期他有規避日後審判及刑罰執行的強烈動機,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抗告案件由台灣高等法院法官郭豫珍審理,郭豫珍為高虹安等人涉犯助理費案的受命法官,5日駁回抗告,裁定書今天公布,主文為抗告駁回。
根據裁定書,案件既經檢察官偵查提起公訴,應認偵查已完備,但如果檢察官的抗告意旨可採,無異於審理中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有串證之虞,涉犯重罪的被告即有逃亡的可能,豈非凡是聲請詰問證人的被告均應予以羈押。
郭豫珍等3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認為,陳歐珀犯罪嫌疑重大,但無羈押必要,既經原審詳細論述並採行全面的替代處分,抗告意旨對於原審的裁量並未具體指述有何裁量失當或違法,不足以撤銷原裁定。本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確定。(編輯:張銘坤)11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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