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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女大生命案 梁育誌更二審由死刑改判無期

2026/1/29 10:03(1/29 10:07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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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20年10月梁育誌(中)訊後被警方帶出警局移送地檢署,面對大批媒體詢問,梁育誌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2020年10月梁育誌(中)訊後被警方帶出警局移送地檢署,面對大批媒體詢問,梁育誌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29日電)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均判處死刑。經最高法院再度撤銷發回,高雄高分院更二審今天上午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上午宣判,撤銷原本死刑判決,逆轉改判無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詳細判決理由仍待公布。

全案起於,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返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阿蓮區山區。

一審橋頭地方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仍判處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交罪的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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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認為,梁育誌長時間預謀犯罪,刻意選偏僻角落犯案,事先準備犯罪工具,有直接殺人故意,且其手段凶殘,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一審審酌,梁育誌復歸社會後性侵害再犯風險高,難以合理期待透過矯治教化後能降低再犯風險,有不得已必須剝奪生命,使其永久與世隔絕必要,經合議庭一致決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編輯:李亨山)115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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