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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育誌殺馬來西亞女大生 最高法院判無期徒刑定讞

2026/4/23 16:39(4/23 16:53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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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2020年10月梁育誌(中)訊後被警方帶出警局移送地檢署,面對大批媒體詢問,梁育誌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檔案照片)
圖為2020年10月梁育誌(中)訊後被警方帶出警局移送地檢署,面對大批媒體詢問,梁育誌低頭不發一語。(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3日電)男子梁育誌涉殺害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案,一審到更一審3度判死刑。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維持梁育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定讞。

民國109年10月28日晚間,長榮大學馬來西亞籍女大生從校園回宿舍,步行經過台鐵沙崙支線高架橋下便道時,遭梁育誌用繩索勒住頸部並強拉上車,女大生死亡後遺體遭棄置高雄市阿蓮區山區。

台灣橋頭地方法院一審依強制性交未遂、強制性交而故意殺人、強盜殺人與遺棄屍體等罪判處梁育誌死刑,褫奪公權終身。經上訴,高雄高分院二審仍判死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梁育誌涉犯強制性交罪部分撤銷發回更審,另涉犯遺棄屍體、強制性交未遂罪部分,各判處有期徒刑2年、2年10月定讞。

高雄高分院更一審認為,梁育誌犯行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所指「犯罪情節最嚴重之情形」,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罪」,經合議庭一致決判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再度撤銷判決,發回更審。

高雄高分院更二審表示,梁育誌強制性交後再強盜財物,進而因女大生抵抗、呼叫殺人,犯罪動機與目的只為滿足慾望,惡性重大,但非事前預謀性有計畫性殺人,手段固然相當殘忍,基於慎刑考量,經客觀比較並綜合判斷後,難認梁育誌犯行已達「情節最重大之罪」。

更二審綜合判斷相關情狀,斟酌再三,就梁育誌所犯強制性交殺害被害人罪及強盜罪,分別量處無期徒刑、有期徒刑8年,並就無期徒刑部分,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編輯:陳清芳)1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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