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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枕蓋兒臉致死藏屍6年 男子判刑2年定讞

2026/3/17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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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7日電)黃姓男子因4個月大兒子哭鬧,用抱枕蓋在兒子臉部致死,並藏屍於行李袋6年後丟棄基隆。一審考量黃男已有悔悟,判2年徒刑,緩刑4年,二審撤銷緩刑。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基隆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黃男妻子楊姓女子於民國107年3月間出門工作,獨留黃男與兒子在台中租屋處。黃男欲休息但兒子哭鬧,黃男便隨手將抱枕放在兒子臉部後睡著。楊女返家後發現兒子已無呼吸、心跳,經急救後仍死亡,2人將兒子遺體放在行李袋內,搬家時也隨同搬移藏放在租屋處。

根據起訴書,黃男、楊女於108年12月間離婚,112年4月分居,兒子遺體由黃男藏放在居所內,同年底黃男將裝有兒子遺體的行李袋,棄置在基隆市一處圍牆山坡,直到兒子屆齡未入學,經通報協尋後全案才曝光。

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黃男全都認罪,坦述他有4個小孩,死掉的是第2個,他很後悔因為疏失造成小孩死亡,單純希望把小孩留在身邊。法官審酌,黃男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已知所悔悟,且另3名幼兒未與黃男同住,信無再犯之虞,依過失致死罪、遺棄屍體罪判刑2年,緩刑4年。

檢察官不服判決結果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為,黃男過去曾有多次以枕頭覆蓋小孩臉部的行為,經楊女制止仍不改善;且黃男於犯後對其餘子女仍以相同方式對待,顯見其衝動控制能力或情緒管理能力未曾改善。一審忽略他的惡行及隱瞞是為阻礙相關機構介入,推論實有違誤,撤銷緩刑宣告。

案經黃男提起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判決並未違背法令,於3月12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張雅淨)115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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