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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批「垃圾媒體」挨告求償百萬 北院判免賠

2026/3/18 1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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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18日電)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於113年間,3度痛罵「鏡週刊」是「垃圾媒體、垃圾週刊」,精鏡傳媒提告求償100萬元。北院審理後,認定黃國昌是對可受公評之事表達意見,今天駁回原告之訴。

鏡週刊提告主張,黃國昌於民國113年9月3日在臉書粉絲專頁發文,「無恥的鏡週刊,敢潑糞不敢當…指控柯文哲在京華城案涉及『違背職務收賄罪』、『700萬帳戶資金不明』的垃圾媒體鏡週刊…簡直無恥至極!」另,同年10月8日,黃國昌於民眾黨團記者會上提及「垃圾報導,沒什麼評論的必要。」

鏡週刊表示,黃國昌又於113年12月10日民眾黨防災士中隊成軍記者會上回應提問媒體,「回答這種垃圾週刊的問題,對不起,我真的沒有這個時間」。精鏡傳媒認為黃國昌言論已侵害其商譽與名譽權,訴請賠償100萬元,並在黃國昌的臉書粉專置頂刊登判決主文10天。

黃國昌答辯,他的評論是認為鏡週刊罔顧第四權應善盡的社會責任,透過斷章取義、惡意扭曲方式,協助執政黨整肅政敵,嚴重破壞台灣民主法治,他依個人價值判斷提出批判,對可受公評之事提出適當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保障。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雙方未爭執黃國昌的言論皆為評論,無涉事實陳述;依黃國昌發言時的整體語境脈絡,他基於質疑鏡週刊於偵查期間的新聞來源不明,涉及偵查不公開,據以指責週刊以片面資訊引導輿論、違背第四權義務等,且台北地檢署確實有調查洩密案,黃國昌的批評並非全然無所本。

法官認為,「垃圾」一詞固然負面、嚴厲、使被批評者感到不快,但大多是黃國昌以他的立場和角度針對報導內容提出質疑、批判、表達不滿,乃主觀價值判斷的意見陳述,並非以惡意中傷鏡週刊名譽與商譽為唯一目的;且內容尚有論據,並非單純謾罵,仍屬善意發表言論,故判鏡週刊敗訴,黃國昌免賠。可上訴。(編輯:張銘坤)115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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