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公開播送遭疑遮掩事實 北院:依法行事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林長順台北1日電)京華城案公開播送遭質疑「選擇性公布」或「遮掩事實」。北院今天表示,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在公開播送之列。司法院則表示,公開播送並非「直播」,而是「延後播出」。
台北地方法院於3月26日宣判京華城、柯文哲政治獻金等案,依貪污等4罪判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本案依柯文哲聲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已於3月31日上午10時公開播送,成為修法後首例。
北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近日媒體報導引述特定人士的社群平台內容,針對京華城案的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提出「選擇性公布」或「遮掩事實」等質疑。為避免外界誤解,提出說明。
北院表示,依民國114年10月16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3項規定,事實審法院的法庭錄音錄影,以「不公開播送」為原則;僅於例外情形下,得公開播送「言詞辯論」與「裁判宣示」程序所為的錄音、錄影。
北院強調,有關證人交互詰問、勘驗等,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在公開播送之列,此為法律明文的限制,並非個案裁量或選擇性決定。
根據新聞稿,北院日前就「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所公開播送的法庭錄音、錄影,涵蓋114年12月15日至同年月24日的全部言詞辯論程序,以及115年3月26日的裁判宣示程序,除依法不公開播送的被告端木正部分之外,均為完整呈現,未經任何事後剪輯。
北院重申,外界所指言詞辯論前的證人證述內容,因屬證據調查程序,依法不得公開播送,自不在本次公開播送範圍內,並無所謂選擇性公布或刻意遮掩的情形。
司法院也發布新聞稿,指司法院根據修正後法院組織法規定,訂定「法庭錄音錄影公開播送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僅是將規定的「言詞辯論」,依各訴訟類型程序逐一列明。以刑事案件為例,所稱「言詞辯論」,是指刑事訴訟法第289條第1項所定程序,並不包括證人詰問或提示證據等程序。
司法院表示,法院組織法有關公開播送的規定,並未使用「直播」用語,且同法第90條第6項為保護參與訴訟者的權益,規定法院得依參與訴訟程序者的聲請,將其錄音、錄影予以變聲、變像或其他無法直接識別該個人的方式為之。為落實上開保護機制,法院組織法規定的公開播送,自非法庭現場「直播」。
另外,參酌提案委員於黨團協商過程中明確說明草案所稱「公開播送」並非「直播」(LIVE)」,而是「延後播出」,所以司法院訂定的公播辦法,符合法院組織法的規定及立法意旨。(編輯:李錫璋)11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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