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等4案一審宣判 柯文哲判17年、沒收鼎越121億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6日電)北院審理京華城等4大案今天宣判,11名被告中9人有罪,前台北市長柯文哲判刑17年、褫奪公權6年,應曉薇判刑15年6月、沈慶京判刑10年;法院並宣告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餘元。
柯文哲聆判之後舉行國際記者會,聲稱對他所涉案件的審判是「政治操作下的司法表演」;他的辯護律師鄭深元表示,會在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提起上訴。
國民黨表示,對此結果表達高度遺憾,此重判未能釐清社會疑慮,反而加深民眾對「司法淪為政治工具」的負面觀感。民進黨表示,「請當事人尊重司法、勇敢面對。」
針對柯文哲是否可參選2028年總統選舉,內政部今天說,依法規定,受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判決尚未確定者,不得登記為總統副總統候選人,屆時須視登記參選時的最新判決審認。
台北地檢署晚間表示,就本案判決有違誤及不當之處,檢察官將於收受判決書後,儘速研議上訴理由,依法於期限內提起上訴。
北檢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嫌,起訴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北市前副市長彭振聲、北市都發局前局長黃景茂、都委會前執秘邵琇珮、京華城監察人張志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應的助理吳順民、前台北捷運董事長李文宗、前木可公關公司董事長李文娟及會計師端木正等11人。
根據北檢起訴,全案分為4大區塊,包括「京華城土地違法容積獎勵案」、「政治獻金公益侵占案」、「挪用眾望基金會款項支付競辦員工薪資背信案」及「柯文哲政治獻金專戶申報不實案」。
台北地院今天一審宣判,柯文哲部分,依犯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3年,褫奪公權6年;犯公益侵占罪,分別判2年、3年6月;共同犯背信罪,判2年6月徒刑。4罪合併執行有期徒刑17年,褫奪公權6年。

北院認定,柯文哲於京華城案中收受210萬元賄賂,另侵占民眾黨政治獻金600萬元,又與李文宗、李文娟以木可公司名義侵占「柯文哲、吳欣盈總統副總統政治獻金專戶」款項共計6134萬6790元,並挪用眾望基金會公款共計827萬1095元支付競選總部員工薪資。
應曉薇部分,北院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14年,褫奪公權6年;犯洗錢防制法洗錢罪,判3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00萬元。合併執行15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6年。沈慶京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10年,併科罰金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黃景茂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6年6月,褫奪公權3年。彭振聲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2年,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邵琇珮共同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1年3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3年。
李文宗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判3年2月;共同犯背信罪,判2年6月。應執行4年6月。被訴違背職務收賄罪部分無罪。李文娟共同犯公益侵占罪,判2年;犯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判8月。應合併執行2年4月徒刑。端木正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準文書罪,判1年。吳順民、張志澄無罪。
此外,柯文哲應沒收1260萬元;柯文哲、李文宗應共同沒收827萬1095元;應曉薇應沒收5250萬元;鼎越公司應沒收121億545萬6748元;木可公司應沒收6134萬6790元。
承審合議庭去年底辯論終結時,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要求審判中停止羈押的柯文哲、應曉薇、沈慶京、李文宗4名被告到庭。合議庭今天宣判後接著召開訊問庭,柯文哲表示不會逃亡,請求不用電子腳鐶、不用限制住居,盼原交保7000萬元金額可減少。
法官認定被告沈慶京原1.8億元、應曉薇3500萬元擔保不足以防逃,諭知各加保3000萬元,待候審室延長至27日續行覓保。
另外2名被告,柯文哲維持原具保及保釋條件(新台幣7000萬元交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與出海以及配戴電子腳鐶、攜帶個案手機等科技監控設備);李文宗維持原具保及保釋條件,但准予解除電子腳鐶部分的科技設備監控。可抗告。
而在判決出爐後,當初向北檢告發柯文哲涉貪的國民黨台北市議員鍾小平表示,他對判決有高度評價,稱讚法官判決「捉大放小」。
此外,本案依柯文哲聲請,言詞辯論及裁判宣示的錄音錄影,將於本月底前公開播送,成為法院組織法修法後首例。(編輯:蕭博文)11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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