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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港里長毆妻致死 彰院依殺人罪判13年

2026/4/23 15:55(4/23 16:16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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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鹿港鎮吳姓里長民國113年底涉於土地公廟毆妻致死,經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23日宣判,依殺人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中央社記者鄭維真攝 115年4月23日
彰化縣鹿港鎮吳姓里長民國113年底涉於土地公廟毆妻致死,經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案經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23日宣判,依殺人罪判處13年有期徒刑。中央社記者鄭維真攝 115年4月23日

(中央社記者鄭維真彰化23日電)彰化縣鹿港鎮吳姓里長113年底涉嫌於土地公廟毆打妻子致死,經彰化地方檢察署依殺人罪嫌起訴,案件由彰化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今天宣判依殺人罪,處13年刑期。

根據起訴書內容,吳姓里長與妻子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成員關係,兩人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上午6時許前往土地公廟,和志工準備湯圓供應老人共餐;里長見妻子將湯圓從廚房推出來,2度朝她丟擲鐵盆未中。

起訴書指出,里長明知頭顱為人體要害部位,仍朝妻子頭部揮拳,並抓其頭髮使頭部撞擊不鏽鋼台車,過程中妻子均未還手。里長不顧妻子是否受傷,8時許離開現場,妻子則走路不穩,躺在躺椅上。

直至里長10時許返回現場,妻子都昏躺無法起身,里長以腳踢妻子後,又將妻子推翻,導致她頭部猛力撞擊廟宇階梯;里長見其倒地不起,卻延至11時許才叫救護車送醫。

其妻於醫院救治1個多月,114年1月30日因頭部外傷、顱內出血,引發肺炎、呼吸衰竭不治。

地院表示,被告擔任3屆里長,犯案時51歲,與妻子結婚14年,不滿妻子廚房處理方式而有傷害行為,見妻子呈無意識狀態,拖延至少20分鐘才撥打119,事後甚至隱匿案情及監視器畫面等情形,依殺人罪處有期徒刑13年,未褫奪公權,可上訴。(編輯:林恕暉)115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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