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殺害里長 台南男子判刑18年、監護5年定讞
2026/4/29 11:49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9日電)郭姓男子113年2月質問台南市學甲區三慶里前里長李坤明債務問題未果,持刀刺殺對方,一審、二審均判18年,且於執行完畢須施以監護5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定讞。
歷審判決指出,郭男是學甲區三慶里民,於民國113年2月騎車偶遇李坤明,當下質問債務問題未果,持水果刀朝對方連刺數刀,李坤明送醫不治。郭男自認李坤明欠錢,交談過程中因一時氣忿才持刀攻擊。
一審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去年7月判郭男有期徒刑18年,考量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30多年,仍無病識感,為預防他再犯,造成下一次社會悲劇,宣告他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法定最長的監護期限5年。
郭男不服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審理,台南高分院認定郭哲宏下手力道猛烈,看見李坤明大量流血後也未救助,反而轉身騎車快速離去,主觀上是基於殺人的確定犯意。
此外,二審認為,一審已考量醫院精神鑑定結果,鑑定書顯示郭男行為時因罹患思覺失調症,已構成精神障礙的情形,並導致他控制能力因此顯著降低,所以依法減刑;但鑑定結果也顯示,郭男行為時的辨識能力未受影響,不值得憫恕,這部分不符減刑要件。因此,一審量刑妥適,應予維持,駁回上訴。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誤之處,於23日駁回上訴,全案確定。(編輯:林恕暉)11504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