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軍酒駕撞死運將肇逃一審判10年 地院:犯罪情節不足以同情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29日電)歌手邱軍酒駕撞死計程車司機案,辯護人主張肇逃部分有「情堪憫恕」請求酌減刑責,但基隆地院國民法官法庭認定邱軍肇逃、酒駕出於自利動機,無法外開恩情形,今天判處邱軍10年徒刑。
基隆地院發布新聞稿表示,邱軍於民國113年12月27日凌晨,在基隆市某餐酒館飲用生啤酒及數杯小米酒後,欲前往女友住處休息,凌晨4時許,開車行經信一路時,撞上站在車道的李姓及陳姓男子,邱軍肇事後並未下車查看,仍逕自駕車闖紅燈駛離現場,李男經急救後於去年1月3日宣告死亡。
邱軍曾於民國107年因酒駕獲緩起訴處分,10年內再犯酒駕致人於死罪部分判處8年徒刑,另犯肇事致死逃逸罪判處3年6月徒刑,應執行10年徒刑。全案可上訴。
辯護人主張,邱軍坦承犯行並有賠償意願,已與傷者陳男和解,且肇事逃逸部分有刑法「情堪憫恕」情形,請求酌減刑責,不過,檢察官認為邱軍肇事逃逸僅「自私」地想到自己的工作、前途、違約賠償,不值得引起同情,請求中重度刑期,合併應執12至13年徒刑。
合議庭認為,邱軍肇逃、酒駕出於「自利」動機,犯罪情節不足以引起大眾同情,且肇逃法定刑非屬極重,因而並無法外開恩,減輕刑責的情形。
合議庭考量從重量刑因素,包含邱軍酒駕及肇逃並非無從選擇,且已有酒駕前科仍未記取教訓,對飲酒駕車動機(拯救友人)供述不實,犯後有滅證及勾串卸責行為,警詢及偵訊初始仍飾詞狡卸,且未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尚未賠償死者家屬,對被害人漠不關心,犯後僅由父母出面向死者家屬致意商談賠償,未見真心悔意。
從輕因素則有,邱軍在偵查中期至法院審理時,均已坦承認罪,死者站立於慢車道,對車禍的發生也有過失,邱軍並與傷者陳男達成和解,且願意一次給付新台幣350萬元給死者家屬,其餘款項分期,但死者家屬不接受,因此和解未能成立。
邱軍下午到庭聆聽判決,面對媒體鏡頭向家屬鞠躬道歉,對於被判10年徒刑會不會覺得太重,邱軍表示不會,將努力盡可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編輯:龍柏安)115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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