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寬恒涉貪二審判7年10月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8日電)國民黨立委顏寬恒遭控透過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詐領助理費等案,二審依貪污罪判顏寬恒7年10月、林進福7年8月。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有關撤銷發回的理由,最高法院認為,林進福確實有穿著顏寬恒的助理背心跑行程,是否為人頭助理仍有疑義。另外,卷證資料與判決理由不符,且有多項疑點需要再調查釐清,因此撤銷有罪判決。
依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顏寬恒位於台中沙鹿區豪宅涉侵占國有地1097.1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遭告發後,顏寬恒、林進福以「借款」形式,將新台幣4541萬元借予設計公司負責人張于廷,張于廷再以相同金額向顏寬恒等人購買所涉及土地及建物,這部分涉及竊占、偽造文書。
另外,顏寬恒疑用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林進福妻子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表格是關鍵證據,其中還列有「立法院薪資」,這部分涉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一審台中地方法院113年7月間依貪污罪判處顏寬恒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林進福貪污罪判刑7年8月、褫奪公權2年;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得易科罰金、竊占國土無罪。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去年9月間駁回上訴,貪污部分可上訴。
顏寬恒、林進福不服判決結果,就貪污部分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仍有多項疑點需再調查釐清,今天撤銷有罪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編輯:張銘坤)115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