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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發回顏寬恒涉貪案 最高法院認仍需調查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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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謝君臨台北28日電)立委顏寬恒被控透過林進福詐領助理費,一二審認定2人有罪判刑。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相關證據顯示,林進福確曾幫顏寬恒跑行程,且全案仍有需調查釐清之處,今天撤銷發回更審。

依據台中地檢署起訴書,國民黨立委顏寬恒疑透過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當作人頭,詐領助理費108萬元,其中林妻黃玉萍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等帳冊表格是關鍵證據,其中還列有「立法院薪資」,涉及貪污罪。一二審均依犯貪污治罪條例罪判顏寬恒7年10月徒刑、林進福7年8月徒刑。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審理後提出4點理由,將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更審。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顏寬恒、林進福是藉由掛名人頭助理的方式,向立院詐領公費助理相關費用,但又說明林進福經向立院申報為顏寬恒公費助理後,曾有替顏寬恒跑婚喪喜慶、處理民眾請託等選民服務,這部分有證人及相關活動照片、通訊軟體翻拍照片為證。原判決認定事實與所採用證據內容不相適合。

其次,最高法院表示,原判決未就顏寬恒的全部供述合併觀察綜合評價,僅擷取語意不明的部分陳述,作為認定顏寬恒並未聘僱林進福為公費助理的依據,證據的評價欠缺合理性,事實未臻明瞭。

第三,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未指出合議庭認定黃玉萍將林進福的立院助理薪資記錄在顏寬恒的代收款的依據為何,事實尚有不明,最高法院無從審認原判決這部分認定是否適法。

最後,最高法院提及,原判決敘明檢察事務官於民國112年3月28日詢問顏寬恒時,「尚未知悉」顏寬恒是否涉有貪污罪,與卷內事證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強調,「檢事官於詢問前是否已發覺顏寬恒涉有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犯行?此攸關顏寬恒陳述有無證據能力」,原判決未予調查釐清,遽認有證據能力,除理由矛盾外,併有調查職責未盡之違法。

此外,顏寬恒因沙鹿豪宅案件,遭檢方指控侵占國土、假買賣過戶房產2案,一二審認定顏寬恒竊占國土案證據不足判無罪,假買賣處理豪宅部分依偽造文書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這兩部分已定讞,沒有在這次最高法院審理範圍內。(編輯:張銘坤)1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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