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經濟部修改用電大戶條款案 環團敗訴確定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4日電)綠色和平基金會等認為「用電大戶條款」未有效規範企業且無助減碳,興訟請法院令經濟部修訂條款,北高行更一審判決駁回。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
經濟部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公告「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並於110年1月1日上路。
「用電大戶條款」規定,用電5000瓩以上大戶,5年內需建置10%綠電,盼能建立企業使用綠電典範,將影響約300家企業,可創造約1GW再生能源交易市場,後續每2年會定期檢討適用對象範圍。
綠色和平基金會與環境法律人協會及來自台北巿、新北巿及屏東縣的4名居民,共同於110年2月3日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用電大戶條款」受規範企業少且疏於減碳,不僅拖累台灣能源轉型進度,更將人民置於極端氣候帶來的災害風險中。
原告請求法院令經濟部應按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相關規定揭示的「抑制溫室氣體排放」、「配合我國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法定減碳目標」、「因應我國氣候環境」及「達成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法定推廣目標之立法授權意旨」,修訂「用電大戶條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審以原告不合起訴要件,裁定駁回。綠色和平基金會等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廢棄原裁定,發回更審。
北高行更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人民或團體對法規命令的訂定,僅有提議權,並無請求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公法上請求權。
更一審認為,「用電大戶條款」是經濟部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的法律授權,經舉辦多次座談會歸納綜合學官產業各方意見,凝聚社會共識所頒行抽象性的法規命令,以執行法律之權限,尚難以氣候環境目標的單一因素,即認相關辦法的制定有裁量瑕疵,判決駁回,即原告敗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天駁回,全案確定。(編輯:蕭博文)1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