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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父母疑施虐害男嬰頭部重創亡 改交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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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洪學廣高雄16日電)顏姓男子與李姓女子照顧未滿3月大男嬰,男嬰卻因頭部重創死亡,檢方原依過失致死罪起訴。但法醫報告認定疑遭外力重擊,高雄地院改依傷害致死罪裁定移轉國民法官審理。

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指出,顏男與李女民國110年11月7日在高雄苓雅區租屋處照顧男嬰時,男嬰頭部因故猛力撞擊堅硬物體,造成右頂骨及顳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左顳骨至左頂骨線性骨折、硬腦膜上腔出血及多處瘀傷等嚴重傷勢。

然而,父母第一時間未將男嬰送醫,直到11月9日帶男嬰前往阮綜合醫院打預防針時,醫師發覺嬰兒耳後有瘀血,建議住院檢查,但2人仍堅持帶男嬰返家。隔天下午男嬰失去意識,經送醫急救仍因腦幹及胼胝體中度軸突損傷死亡。高雄地檢署偵結後,原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2人。

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時認為,3個月大嬰兒躺臥時應還不會自行翻身,因自己動作跌落下床情形屬少見;且就算自行跌落,也不至於造成頭部兩側嚴重骨折、多處瘀傷及出血,研判男嬰傷勢並非意外,可能是遭他人故意傷害所致,照護者涉嫌虐兒可能性極高。

法官進一步參酌法醫研究所解剖與鑑定報告,確認死者死於鈍力傷。法醫研判,右頂骨及顳骨交界處凹陷性粉碎性骨折,皮膚卻無表皮缺損的擦傷或擦挫傷,絕非丟擲輕型玩具或徒手打巴掌所致;法醫依被害人傷勢懷疑,死者頭部遭擠壓或撞擊行為均不可能是被害人自行所為,應是他人故意行為所致,有故意傷害兒童致死情形。

法官據此認定,男嬰傷勢應非單純意外,父母恐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成年人故意對未成年人犯傷害致死罪。因此案符合國民法官法中「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規定,依法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裁定變更起訴法條,移送高雄地院國民法官專庭審理。(編輯:張銘坤)1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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