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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攜凶器跟蹤騷擾最重判5年

2021/5/3 20:36(5/3 20:49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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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日電)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明定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騷行為,最高可處5年有期徒刑。但包含跟騷行為定義及能否「預防性羈押」等條文,均未達共識,保留送朝野協商處理。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審查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除了行政院日前送進立法院的版本,朝野立委共提出20幾個版本相關草案,顯示朝野立委對於此案高度關注。

由於版本過多,難以進行逐條審查,為讓審查過程順利進行,上午開會時,輪值召委、國民黨立委林思銘宣布,委員會休息至下午2時30分,請提案的朝野立委先統整出各自黨團版本與行政院版相異的條文,下午開會時再一同進行審查。

內政委員會下午開會後,朝野立委便針對行政院版,以及統整後的國民黨團版、民眾黨團版及時代力量黨團版進行審查;歷時4小時討論與審查,終於在晚間6時40分許,完成跟蹤騷擾防制法草案的初審,但全部23條條文中、有9條條文未達共識,因此仍須交朝野協商。

根據初審通過的條文規定,實施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進行跟蹤騷擾,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為保護被害人的個人隱私,草案也明定,法院在審理跟騷犯罪時不公開,行政機關、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的姓名、生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的資訊。

不過,對於跟蹤騷擾行為的定義,以及是否可針對跟蹤騷擾行為提出預防性羈押等重要條文;朝野立委與行政機關、司法院則多有疑慮,無法達成共識,遂保留送朝野協商再進行討論。

對於行政院版本將跟蹤騷擾行為定義限縮在「與性或性別有關」行為,在野黨立委認為,跟騷的態樣很多,不只有跟性或性別有關,定義限縮恐讓很多被害人求助無門,不符合外界期待,也讓員警在第一線承辦案件時需額外進行判斷。

但列席的內政部長徐國勇、警政署長陳家欽皆表示,若無限放寬,恐讓第一線的警察更難處理,許多人際間的微小衝突可能都會被拿來報案,而警察都要去進行調查審視,恐排擠其他用於治安的警力。

列席的司法院代表認為,預防性羈押設計目的是保護大眾的強制處分手段,是以被告未來持續犯罪的高風險為前提,拿來推論還沒有實際發生的犯罪,與刑事訴訟法的無罪推定原則存在緊張關係。

司法院代表也指出,行政院版本中對於跟騷的構成要件具有反覆性,會讓法官未來在裁定時,恐沒有駁回的空間,建議還是要審慎考量。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表示,此次修法中,預防性羈押的問題確實是民進黨團內部最難形成共識的一條,建議各黨團回去討論後,待協商時再處理;會議主席林思銘也同意保留,送朝野協商。(編輯:林興盟)11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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