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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修法獲通過 港府新增移交逃犯限制

2019/5/30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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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張謙香港30日電)香港當局新增移交逃犯的限制,包括把移交罪行的判刑門檻,由原本的3年提升至7年,目的是希望此舉能讓修訂逃犯條例獲通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晚上公布,經過聆聽社會各界建議後,政府決定為逃犯條例草案加入更多移交限制,包括把適用於移交的嚴重罪行判刑門檻,由原先的3年提高至7年或以上。

換言之,如果有其他地區向港府提出移交嫌犯要求,嫌犯所犯下的罪行,必須是在香港可判處刑期7年或以上的嚴重罪行。

李家超又說,政府也對啟動移交程序加入更多限制,例如在移交過程中可加入無罪推定原則,以及不能強逼認罪等。

此外,香港政府將只會接受由中央政府機構提出的移交個案,以中國大陸為例,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李家超並說,港府希望被移交的港人可以回港服刑,將會就此與大陸方面商討。

對於李家超公布的新限制,泛民立法會議毛孟靜的初步反應是,泛民方面不會接受,唯一要求是政府撤回草案。

港府向立法會提出的修訂逃犯條例草案預定6月12日在立法會大會進行二讀,泛民方面一直反對修法。(編輯:林克倫)108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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